“微信骂校长”究竟是多大的事?
“扬缓”是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中心小学的一名女教师,这两天她“摊上大事了”。该校叶校长认为她在学校微信群里说了一句“今天下午开会让狗咬了一下”是指桑骂槐,骂了自己,于次日召开全体教师行政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将“扬缓”停职停薪一周。(12月3日《华商报》)
“扬缓”一句“今天下午开会让狗咬了一下”,结果“摊上大事了”,被停职停薪一周。那么“微信骂校长”究竟是多大的事?
根据《民法通则》,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或组织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名誉权的行为。
且不说“扬缓”是否真的指桑骂槐,即使真的“今天下午开会让狗咬了一下”侮辱到了校长,也没有“造成一定影响”(根据投票人数,37人的微信群,何况还有一些老年教师不一定加微信),因此“微信骂校长”构不成侵害名誉权。
即使“校长不高兴后果很严重”,即使侵犯了校长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扬缓”老师需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只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几种情形。至于停职停薪一周,笔者认为,校长真的有点太拿校长当干部了。
因此,笔者认为,校长就“微信骂校长”这件事,组织教师“投票”,不仅有乱用职权的嫌疑,如此睚眦必报更是小肚鸡肠的表现,就凭这一点就不胜任校长一职。另外,给予“扬缓”停职停薪一周的处罚,更是权力越位,表现出了工作的随意性。
在这件事上,笔者认为,即使“扬缓”真的指桑骂槐,校长也不必小题大做,完全可以作为一次与教师交换意见的机会,也可以采取完全不理会的态度,毕竟就几十位教师,大家都“一个锅里摸勺子”,“抬头不见低头见”,在小事小非上太较真,肯定影响团结。如果教师一句校长的不是都不敢说,未必就一定是好事。所谓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这才是一位合格的校长应有的作风。
笔者认为,“微信骂校长”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如果非以大事论处,摊上大事的不一定是谁。
有人为了缓解职工工作压力,融洽上下级关系,设立“情绪假”,“发泄墙”和“拳击柱”供职工减压,认为“只有员工过得好了,公司才能发展得更好”;有人“命员工在广场跪地爬行”,有职工发微信遭辞退,自始至终抱着“没有任何借口”铁律不放,继续唯我独尊。“情绪假”与“没有任何借口”,究竟谁笑到最后,“出水才看两脚泥”。
文/韩玉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