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十条:治乱象和筑防火墙相得益彰

08.08.2014  16:49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共十条,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人民网8月7日)

  山雨欲来风满楼,其实要治理微信的风声已传了一段时间,昨天国信办终于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虽然,舆论将此《规定》称为“微信十条”,但事实上,它并非仅仅针对微信,而是对包括微信、QQ、来往、易信、百度Hi、陌陌、飞信等所有热门即时通信类应用在内。《规定》意在治理朋友圈和公众号等公众信息服务中的某些乱象。

  其实,“微信十条”的发布并非预料之外。这几年即时通讯工具发展迅猛,以微信为主要代表的即时通讯工具已经积累了超过10亿的用户规模,特别是微信已拥有了超过4亿的活跃用户,这些平台性工具已经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并且信息传播的速度非常快,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短信地位。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给人们带来信息传播和互动交流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成为谣言及违法信息的集散地,危害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和公共利益。此前,央视《焦点访谈》就曾专门揭穿过借微信散播的“微波炉致癌”谣言,还有网络媒体归纳总结过“朋友圈九大谣言”。影响力如此大的一个信息通道,监管部门放任不管是不可能的,这不是新闻自由不自由的讨论范畴,对有关部门来说就是失职,对国家来说就是舆论失控。

  不可否认,乱象丛生,治在必行。无论网上、网下,不管微博、微信,都不是“法外之地”。针对新型社交平台的兴起,适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乃势所必然。因此“微信十条”中有不少“干货”,筑起了一道有实际意义的防火墙,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公众号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等等;《规定》中引发最多讨论的是第六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这项规定虽然是针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但实际上它涉及到所有使用者最关心的“实名制”问题。但运营商如何保护实名者的隐私问题值得有关部门探讨,并要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措施。

  值得一提,《规定》出台,无论实名制、备案制或准入制,都是围绕着运营商开展。对此,北京邮电大学李欲晓点赞,“微信十条”的出台彰显出政府的新型管理智慧,一改过去“家长式”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在守住“七条底线”的前提下,充分放权平台运营商自治,责权明晰。总之,“微信十条”是一道清洁网络空间的防火墙,它不是任意限制公民言论,而是为更好地让公民的合法言论畅所欲言,让违反法规、恶意散布谣言者无处隐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