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具观赏性的法规不要也罢

28.11.2014  04:59

    四年级以下的小学生上下学没人接送就涉嫌违法?近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递交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部分条款颇受关注。

    想想也是,谁不愿意去接送孩子。但是,受到生活压力的影响,不用上班了,不用挣钱养家糊口了,又有多少家长能够做到。举个例子,小饭桌已经成为一种产业,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个社会的艰辛。如果这也算违法,那么如何才能做到不违法呢?是交点罚款就行,还是真的要把人关进监狱。小马飞刀以为,这个《条例》就算通过,也仅仅徒具观赏性,没有任何实际价值。

    倘若说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是以空气和阳光等为生存的背景,那么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类则可以说是以法律为生存和发展的背景。从人性的角度讲,法律的存在是以人性的缺陷为前提的,人的恣意、贪婪、自私等缺陷无法完全通过道德说教予以规训乃至改造,还需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理性力量最大限度地予以刚性的遏制或规训。但是,现实也告诉我们,一些法律法规制度设计不合理,在实践中流于形式;一些法律法规制度设计合理,但在执行过程中不严谨,产生“破窗效应”;一些法律法规制度设计年代长久,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法律法规制定难,执行更难。其执行到位,不仅取决于政府和社会的执行决心和动力是否强大,而且取决于其本身是否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以及其背后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需求的满足与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谢宝富教授曾经说过:法律政策是一个国家维系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无形之网”,但在今日中国,这张网仍不健全。这不仅表现在法律政策制定效率低下,诸多领域尚无法律政策可依,而且更表现在法律政策常脱离实际,存在“法难责众”或“政策一出台即失效”等尴尬现象。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时,既应重效率,更应重质量,以便能在实践中得到较好的实施。

    苏格拉底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现实中,有法不依有时比无法可依更可怕,因为虽然二者都导致了社会问题无法解决。但是,有法不依还伤害了法律的尊严。那些“看上去很美”的法律法规,如果在制订之时就脱离实际情况,或者执行体制没有理顺,存在着很多管理错位问题,那么,注定其在执行中很难有生命力,而且还会使民众逐渐养成不守法、不服从政策的坏习惯,并将助长社会上投机钻营、胆大妄为等不良风气,进而严重侵蚀社会的法治根基。现在问题来了,在出台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决策之前,应问计于民,多作可行性与不可行性论证,在今天已不是什么奥涩难懂的道理了,可为什么有些人仍然习惯于闭门造车、自作主张,直到头撞南墙才知道疼呢? 小马飞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