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筑起文艺健康发展的“防火墙”

26.12.2014  03:15

    琼瑶起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25日一审宣判,法院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这一判决结果无疑显示了法律对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其影响力必将超出案件本身,对整个文艺发展起到示范意义。(详见今日本报B04版)

    一边是影响了不止一代人的“业界前辈”琼瑶,一边是热播剧编剧于正,这就足够吸引眼球。尤其在琼瑶方面开始法律维权后,得到百余名编剧声援,其中不乏成名已久的“业内大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可以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认定其人物关系及情节来源于《梅花烙》,给这段风波暂时画上句号,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更加深远。

    长期以来,文化创意行业有着鲜明的“易模仿”特点。借鉴和模仿,也几乎成为快速成长进步的不二法门。“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作为学习者,借鉴和模仿无可厚非。但作为文化娱乐产品,出现在影视屏幕或者书店书架上,就必须遵从市场经济法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

    就一部作品来说,如果连人物关系及情节都被照搬,那无疑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更进一步说,如果这种“歪风”得不到断然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只能给整个行业带来持续不断的低水平简单复制。

    不得不承认,在国内影视行业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背后,是编剧作为核心生产力的缺失问题。人才不足突出反映在创意缺失方面,直接造成一种只要表现模式获得观众认可,短期内就会出现大量复制品的现象。

    优秀的文艺作品,往往是既能在思想上、艺术上取得成功,又能在市场上受到欢迎的作品。在观众屡屡吐槽“神剧”的同时,《媳妇的美好时代》《北平无战事》等一批艺术性较高的作品也不断走入观众视野,不仅成为观众的精神食粮,更获得了市场的认可,部分优秀作品甚至还成功走出国门。

    反观部分通过简单模仿、复制乃至抄袭形成的作品,即使能够博得眼球,获得短期经济效益,也难以给观众带来真正美的享受和艺术熏陶,更不会提升我国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我们正身处文艺发展的全新时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不断夯实法治基础,用法律手段牢牢筑起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防火墙”,才能回应业内呼声,推动文艺健康发展,提升我国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乃至国家“软实力”。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