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百名律师进社区:节假日遇窝心事 咋维权看过来

25.09.2015  10:06

    原标题:节假日遇窝心事 咋维权看过来 本报“百名律师进社区”第三十八期活动为市民维权支招

市民咨询法律问题 强江波 摄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服务在你身边,咨询为你解忧!由西部商报主办的“百名律师进社区”活动23日上午在皋兰路街道耿家庄社区前的健身小广场举行。由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袁超锋律师、杨洋律师、李元伟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热情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市民。为了更好地服务,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还印制了法律知识传单,现场发放给每一位咨询者。

  原价比五折还便宜 商场存在欺诈行为

  市民武先生: 律师你好,去年国庆期间商场促销,一款真皮沙发厂家宣传降价50%,耐不住价格诱惑,我购买了这款沙发。可是国庆过后的一个月,我去该商场闲逛的时候发现,这款沙发标注的价格竟然比当时打五折的都便宜。为此我认为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请问律师他们这种行为是否侵权,我又该如何维权。

  袁超锋律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据此,该商场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商场的行为可认定为欺诈,已构成侵权。武先生可以依法主张行使相应的赔偿权利。

  租来的车状况百出 承租者无错不担责

  市民马女士:去年国庆我们举家租车出游,出游的路上租来的车状况百出很让人扫兴。后来我们侧面了解到,这辆车在出租给我们之前曾出过一次较大车祸,是修复好交给我们的。对此我们认为租赁公司隐瞒了重大事项,所以拒绝支付租金要求对方赔偿。可是对方表示我们弄坏了他们的车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李元伟律师:你和租赁公司之间构成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然而,你租来的车状况百出,这说明租赁物没有达到约定的用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你可以提出让租赁公司负责维修、更换车辆等补救措施。如果因此而耽误行程,你还可以主张折抵部分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来弥补你的损失。而对于租赁公司的说法,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你只要做到了安全正确驾驶,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谁比我低”5倍返差价 承诺不兑现涉嫌欺诈

  市民黄先生:去年国庆一家电器商场促销,打出广告表示宣传彩页上的产品若比其他商家贵,5倍返还差价。为此我根据彩页宣传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可后来我走访多家商场发现,有一家超市出售的这台电视比该商场便宜100元。由此我拿着该超市海报以及实拍的照片找到这家电器商场要求5倍返还差价。可该商场表示商场和超市是两个概念没有可比性,所以不赔偿。我想问律师这个事情商场是否要践行承诺?

  李元伟律师:《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的;……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返还5倍差价是商场作出的明确承诺,认为商场和超市无可比性是玩弄概念,是不诚信的行为。如果该商场不履行承诺,可认定为虚假广告,涉嫌欺诈,黄先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向商场主张相应的赔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