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律师说法:夫妻离婚分割财产 如何避免纠纷?

10.09.2014  10:17

  中国兰州网9月10日消息 离婚诉讼是当前法院民事纠纷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关乎当事人的利益,也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点。离婚到底该如何分割财产,如何做才能预防财产分割纠纷发生,就此话题,邀请律师予以详解。

   案例1.夫妻闹离婚法院采用竞价方式分割房产

  党某与丈夫饶某2000年4月结婚。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今年3月,原告党某再次起诉离婚。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在审理中得知,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在分割共同财产等问题上互不让步,尤其是对婚后从他人处购得的一套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单位福利房的使用权争执激烈。

  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并征得同意后,办案法官确定由竞价过程中出价最高者取得该房屋使用权,再按最高出价认定房屋价值进行分割。最终,丈夫饶某以32万元出价取得房屋使用权,同时支付给党某50%的房屋价款,即16万元,党某放弃房屋使用权。

   案例2.夫妻协议离婚约定条款分割名下股份

  某公司股东尹某与其前妻睢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8年12月2日经四川省绵阳市中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后,二人依法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涉及尹某持有的发行人172.9715万股股份的分割。双方于2008年12月5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其中约定:发行人172.9715万股股份中,121.68万股归睢某所有,剩余部分归丈夫尹某所有。2010年8月,尹、睢就本次股权变更的事宜在绵阳市工商局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主持人:记者董子彪

  嘉宾: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文颖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苑智

   主持人: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才算公平?

  范文颖:夫妻离婚时,只分割共同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当夫妻财产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时,分割的是夫妻约定共有部分的财产;当夫妻财产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双方未对财产做出明确约定的,离婚时分割的是法定共有财产,而法定分别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并不分割。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苑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可以证明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主持人:离婚时的房屋分割问题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焦点,是否有好的建议可以避免离婚时房屋分割纠纷的发生呢?

  范文颖:房屋作为特定的不动产是每个家庭财产的重中之重,因此离婚时的房屋分割问题也是当事人十分关心的问题。实际生活中,一方在婚前拥有一处或几处房产的情况较为常见,婚后用共同财产还婚前房贷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如果夫妻双方能在婚前或婚内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示房屋的归属最好,但由于目前的传统观念以及夫妻情面,很少有夫妻会采用这种方式。所以,若在用一方婚前房产的婚后出售款再购房时,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应注意:第一,购房时尽量采取转账的支付方式,这样资金来源可以从银行查出,若现金交易,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的性质在产生纠纷时很难说清;第二,慎重保存婚前购房的买卖合同的原件及付款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