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律师解答:借车给他人出事故 车主该担何责?

10.11.2014  10:26

    原标题:借车给他人出事故,车主该担何责?

    车主将自己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驾驶自己车辆为他人车辆实施救援过程中发生事故,车主是否应负相关法律责任?遇到此类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就此本报特约两位律师给予解答。

     案例1.借车给朋友发生车祸 无过错车主不担责

    四川省江夏一小客车车主吴某将自己的车辆借给朋友黄某,没想到黄某驾车中车辆爆胎失控撞死行人肖某。江夏区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赔偿肖某的亲属3万元。肖某的家人后提起诉讼索赔,不仅将黄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3万元,还将车主吴某也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在审理时,黄某与肖某家人达成协议,赔偿39万元,得到其家人谅解,车主吴某也自愿补偿了肖某家人1万元。江夏区法院认为,车辆出借人吴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让醉酒朋友驾车撞死人 判车主交通肇事罪

    2012年10月,四川省彭州男子曾某与朋友周某等聚会,喝了几瓶啤酒后,曾某将自己的越野车交给只持有E照的周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当车行至彭州市军乐镇军乐大道时,将一位老太太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曾某和周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已超过法定酒驾标准。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某、周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2月25日,彭州法院判决曾某与周某共同犯交通肇事罪。

     案例3.帮人拉车绊倒行人致死 帮忙者、车主共担责

    2012年12月23日7时50分,兰州市民杨某驾驶自己的小车,用软牵引绳牵引郭某坏在路上的小轿车,在城关区五一山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女子缪某由西向东步行从两车中间横过马路,被两车中间牵引绳绊倒,牵引车继续前行,郭某驾驶的小轿车被拖拽前行将缪某压在车下致伤。案发后,杨某用随车工具砸断牵引绳,挪动牵引车,并驶离现场。之后杨、郭二人才拨打120,送缪某随120救护车去医院。缪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日后死亡。 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缪某无责任。

    2014年6月21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帮忙拖车者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与无法启动轿车的车主郭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28.6万元。

    主持人:记者 董子彪

    嘉宾: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克岩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振仪

    主持人:我国法律对借用车辆导致的损害如何规定责权?

    侯克岩: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于因机动车使用所导致的损害,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地方的机动车使用人,即为机动车驾驶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