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征地拆迁项目大肆收受现金礼券

19.11.2015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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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原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动迁科工作人员郭鹏手中有几块“大肥肉”,拆迁施工队为了承揽到项目给他送钱,评估公司为了早结账也给他送钱。除此之外,郭鹏还借工作之便,建议拆迁户出售房屋,介绍朋友买下拆迁房,从而赚取“答谢费”。城关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郭鹏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郭鹏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承接工程施工队长多次行贿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线索,反映城关区某商业广场征地拆迁项目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问题。经初查,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动迁科工作人员郭鹏有涉嫌受贿犯罪问题。郭鹏负责领导安排征收项目的具体工作及兰城公司的日常工作,分管过兰州客运中心、天水北路拓建工程、南山路伏龙坪标段、城关区某商业广场建设项目。

    2008年至2011年,施工队长杨某某先后承揽天水北路扩建工程、南山路三角花园到绿色市场的建筑物拆除工程。工程是从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接的,当时郭鹏在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动迁科负责工作,主管南山路扩建工程所有的建筑物拆除队。2008年12月中旬,杨某某为感谢郭鹏在其承揽三角花园到绿色市场拆除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在拆除工程现场、郭鹏的车上送给郭鹏人民币3万元。2009年7、8月,杨某某为感谢自己能承接南山路工程,送给郭鹏2万元,钱款都是在施工现场郭鹏的车里送的。杨某某称,送钱的目的除了感谢,还希望以后能多承接工程——因为南山路西延段工程马上要开工了。

    希望早点结账评估公司屡次送钱

    2012年,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承接了城关区某商业广场项目用地及安置房用地拆迁评估项目。王某某为了感谢郭鹏的关照,在信诺公司楼下送给郭鹏人民币3万元。送这笔钱的目的,是想让郭鹏在业主选择评估公司时,引导业主都选择信诺公司作为房屋评估机构(国家规定在拆迁时,业主有权选择评估公司,当时还有中瑞公司在和其公司竞争)。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分3次,以过节、过年的名义送给郭鹏人民币共计6000元,这6000元的意图是维持关系,以后能多介绍工程,还希望郭鹏能帮忙快点结算评估费——事实证明这是有效果的,在支付评估费的单据上,郭鹏是第一个签字的人。

    介绍朋友买拆迁房从中牟得感谢费

    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某在2006年天水北路拆迁评估过程中,认识了拆迁项目的负责人郭鹏。2011年城关区某商业广场项目拆迁时,唐某某为感谢郭鹏介绍自己买了该项目的3套拆迁房,通过转账送给郭鹏人民币2万元。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郭鹏在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动迁科负责工作期间,劳务队长马某某为得到关照,在兰州市体育学校的操场上送给被告人郭鹏人民币1万元。

    2013年4月底,某商业广场项目部副经理杨某为感谢被告人郭鹏帮助其协调加快施工进度,在拆迁现场送给郭鹏人民币5000元。

    终审裁定:收礼券也是受贿

    2014年10月,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鹏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郭鹏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的同种罪行,可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郭鹏上诉提出:1.自己不是受贿罪的适格主体,应改判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原判认定的收受王某某6000元系月饼票等礼券;收受唐某某为感谢其帮助购买3套拆迁安置房所送2万元不应认定为犯罪等理由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郭鹏的所提其主体身份问题,经查,根据卷内证据证实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上诉人郭鹏虽系该单位工人,但其承担的职责是负责领导安排征收项目的具体工作,属于从事公务,故其身份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原判认定准确,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定罪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

    收受的是现金或礼券,并不影响对郭鹏受贿行为的认定。而在郭鹏负责的某商业广场项目的拆迁工作中,利用主管该项目,有机会接触拆迁户的便利条件,建议拆迁户出卖房屋或获得此信息,再从中介绍买卖双方达成合意,进而接受好处。此介绍行为也构成受贿罪。

    据此,兰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