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电维修液晶屏被损坏 城关消协依法调解更换

27.01.2015  13:02

      【彩电维修液晶屏被损坏 城关消协依法调解更换】 近日,兰州市城关区消费者协会应用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维修电器而引发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00元。

         消费者杨先生在兰州某商场购买了一台3D48C2000ID长虹彩电,在使用半年多后发现,影屏左角处有2个米粒大小的黑点。消费者及时找长虹彩电售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维修检查,在维修检查时,该维修人员因不小心将视屏压裂,致使彩电无法维修。商家提出只能维修换屏,但消费者杨先生不同意,要求更换处理。杨先生认为,首先,彩电还在三保期内,有质量问题厂家应该承担。其次,视屏被压裂是维修人员的责任。双方因而达不成共识。

         为此,杨先生投诉城关区消协寻求帮助解决。区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当即进行了解核实,并及时找该售后中心负责人进行沟通调解。经过多次做工作,宣传新《消法》,依照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商家为消费者杨先生新更换了一台49寸的长虹彩电,消费者补交700元差价。消费者杨先生表示非常满意。

    【女士购买眼镜出误差     城关工商维权解难题】 近日,消费者缪女士到皋兰路某眼镜店配近视眼镜,由于自己近视度数高,听从了服务员介绍,选择了可视特牌、折射率1.600“双非”球面树脂镜片。在取镜佩戴后,缪女士发现商家制作的眼镜与自己当初要求的不太一致,导致其使用后发现眼镜不适。缪女士随即要求商家退货,但商家不予。

         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局皋兰路工商所接到缪女士投诉后,高度重视,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确实是因为该眼镜店员工没有听清楚消费者的要求,致使配镜出现误差。经向商家宣讲《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商家退还消费者者购买眼镜款368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