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甘肃省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公工作人员公告

15.05.2015  09:18

    原标题:2015年度甘肃省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群团组织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需要,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度甘肃省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群团组织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全省共设置机关公务员招录职位988个,计划招录总人数为1708名,其中:省直单位276名、市州1432名。共设置参公工作人员招录职位12个,计划招录总人数为15名,其中:省直单位9名、市州6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5月16日至1997年5月16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的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即1974年5月16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安全、司法机关警察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5月16日至1997年5月16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9年5月16日至1997年5月16日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职业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由毕业院校出具证明,资格复审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根据《甘肃省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公务员考录报考条件办法》(甘人社通〔2014〕480号)的有关规定,我省58个连片特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基层招录单位驻地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部分职位学历条件可放宽到中专、高中。

    8.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9.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10.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计算时间为2015年5月16日以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和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可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时间算起。

    11.招考职位要求报考人员有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未被当地安排聘用到事业单位的“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已被当地安排聘用到事业单位的“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不能报考“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职位,只能在取得原单位同意后,以在职人员身份报考其他职位。

    12.现役军人、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在职在读研究生不能报考。

    13.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