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以建设的心态期待“办案说情上报”
作者:郭文婧
为抵制“说情风”,促进公正执法,石家庄市检察机关开始试行执法办案说情报告制度,只要涉及说情情形的,必须在3日内填报《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按规定程序报告;对于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的单位、组织、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披露;涉及“说情”情况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处理。(7月8日《人民日报》)
在司法领域有句名言:“如果说法治社会的大敌是司法腐败,则人情案是司法腐败的首恶”,故而西方法治国家特别强调给司法这一“正义之神”擦亮制度的眼睛,让司法尽可能地不讲人情,一方面是出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保护,避免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是让社会关系简单化,一切回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上,让公众形成避免麻烦的唯一办法就是守法的自觉,形成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信仰。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到处存在,司法领域也饱受“人情干扰”。防范司法腐败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司法的金钱案,二是防止司法的人情案。对于司法金钱案,目前已有相对成熟的制度体系来规制,而司法人情案,基本上还是靠办案人员的自律。在这个意义上,石家庄市检察机关试行的办案说情报告制度,既是对司法“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权力的保护,也是关住“人情案”的制度笼子,值得肯定。
然而,新闻之后的网络舆论,对石家庄的办案说情报告制度似乎并不怎么看好,理由之一是办案说情报告制度,石家庄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湖北、江西、山东等多地都曾经实施过,但公众却没有看到真正的实效。对此,我们倒可不必忧虑,因为一个制度实施的效果不好,可能是制度本身的原因,也可能是其它因素,并不能就此认定办案说情报告制度本身不可行。实际上,办案说情报告制度,基本上是国际司法的惯例。
网民不看好的另一个原因,是认为“说情”在很多情况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在复杂的人情之下,办案人员会诚实地按规定“3日内填报”吗?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但我们也是可以借鉴的,2006年3月,美国国会民主党参议员克里斯托弗·多德和共和党参议员里克·桑托勒姆共同提案并通过,规定议员们在和游说国会的说客进餐时,必须自己埋单,而且还要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填报并上网公开。
美国国会的规定之所以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方面,很多事情虽然看起来只是“你知我知”,但有两个人知道,就可能不会成为秘密,更何况在现代技术下,很多看似只有“你知我知”的事情,事实却并非如此;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否如实上报,直接和议员的个人信用体系关联了、公开了,议员一旦隐瞒不报被发现,不仅要受到纪律委员会的查处,更会成为一个“政治丑闻”,导致议员信用破产,政治前途尽毁。
所以,办案说情报告制度,能否真正落实,就需要对目前的制度设计进行完善,一方面,《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不能仅仅内部管理,更不能仅仅是“一定范围内进行披露”,而是应该置于互联网上去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对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查实之后,不能老套地“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理”,而是应该拿出“乱世用重典”的勇气和决心。实际上,司法关说,是一体两面,西方法治国家,在规制办案人员的同时,还专门设有“司法关说罪”,决不让司法关说者逍遥法外,如此才能形成不说清、不受情的良好氛围。
无论石家庄的办案说情报告制度,会否取得真正的实效,但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颗维护司法公正的种子。一颗好的种子一旦种下,萌芽、生长、开花、结果就必然会在适当的时候成为现实。所以,无论如何,我们为播下这颗种子叫好,我们只是期待尽快建立起相关的配套制度,以帮助这颗种子在全国范围内尽快萌芽、生长、开花、结果。(郭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