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9张百元假币藏在饭盒里

28.05.2015  04:08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一对儿情侣藏毒贩毒,在被警方抓获后,还被搜出百元面值假币299张。当兰州中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记者获悉,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铁路局金轮颐园小区购买毒品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净重10.37克。随后,公安人员将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的郏全海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两小袋,净重6.67克,毒资1500元。同时,公安人员在五泉山和平小区200号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两袋,净重17.18克。根据陈某甲的交待,在和平小区后门附近一树坑内的一个彩色保温饭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大袋、九小袋,净重84.41克,100元的假币299张。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郏全海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大量持有,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数量较大,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郏全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毒品犯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郏全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被告人陈某甲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