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高台:夫妻一方所借债务,离婚后谁来清还?

14.08.2014  10:05

  原标题:夫妻一方所借债务,离婚后谁来清还

  高台县读者贾静询问:我与前夫王东于2013年8月3日离婚,2014年5月23日,朋友李济生拿着我前夫曾经向他打的借条让我还钱,借条上的借款时间是2013年7月7日,借条上注明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我与前夫王东之间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请问,我是否有义务还钱给李济生?

  记者连线高全斌律师答复:如果贾静能证明李济生当时明确知道贾静与前夫之间的约定,那么亦可以免责,否则她应负有还款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