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张掖路“殴警事件”中民警拔枪合法

18.11.2015  12:27

  原标题:张掖路“殴警事件”中民警拔枪合法

   中国甘肃网11月18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升)11月15日,城管执法人员在张掖路步行街查收违法广告传单时引发纠纷,散发传单的女子叫来十余男子殴打城管,在警察赶到现场后又围攻殴打警察,民警多次制止、警告无效后,不得不拔枪示警才得以将事态控制。究竟聚众袭警触犯了哪些法律?民警在什么情况下允许使用枪械?11月17日,本报邀请律师就上述疑问进行了解答。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袭警入刑法律规定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袭警者将被从重处罚。记者注意到,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35位人大代表提议刑法增加“袭警罪”条款,此条款呼吁了12年,受到普遍关注,终于在“刑(九)”落地。

  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立军介绍,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所指的“第一款”,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也就是说,从11月1日起,“袭警”会比袭击其他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加重处罚。但这绝不是说,“袭警”最多只判三年,对于故意伤害正在执勤的警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了。

   15种紧急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贾立军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的15种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如: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等等。

  按照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贾立军强调,根据《条例》,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如果警察通过警告,中止犯罪,服从警察命令的,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妇女、儿童,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犯罪嫌疑人如果失去了继续犯罪的能力,不得使用武器;犯罪嫌疑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警察也不得使用武器。

  可以明确的是,《条例》对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什么情况下禁止使用武器,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使用武器的前提是:经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使用武器的前提是,要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警告,这是必要的法律程序,只有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时,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否则,缺少了这一程序,使用武器就是违法。

  由此可见,在张掖路“11·15”冲突事件中,警察在正常执法遭到阻挠、甚至遭攻击殴打的紧急情况下,为避免现场失控和事态进一步扩大,民警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迅速拔枪喝令所有参与打人的违法者后退,这一处置方式是完全合法的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