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院管理派驻乡镇检察室出新招
近日,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在如期完成19个派驻乡镇检察室挂牌成立工作后,又研究出台了《张掖市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党组书记、检察长柳小惠带领新一届班子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为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出台的一项新举措,是全省检察机关首个关于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共4章34条,对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责、监督方式进行了全面规范,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是对规范派驻乡镇检察室监督方式、延伸检察机关监督触角、提升法律监督效果的有益探索。《管理办法》体现了“五个新”:
一是规划立意“新”。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检察工作大局和深化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出发,组织专人论证管理办法的可行性,就起草管理办法的工作原则、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设立及职能定位、法律监督的内容和工作职责等方面提出了框架和思路,力求将市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新理念充分体现出来。
二是监督内容“新”。《管理办法》立足检察职能,结合乡镇检察室的特点,具体规定以下7种情形作为派驻乡镇检察室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发现、受理涉农职务犯罪线索和其他涉检信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化解社会矛盾,开展调查研究,对辖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张掖建设;对基层公安派出机构、司法所、人民法庭等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开展法律监督;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协助派出院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工作;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是监督触角“新”。《管理办法》对全市检察机关主要检察职能在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实现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要求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控告申诉、刑事执行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条线)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借助乡镇检察室这个重要支点,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两所一庭”(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的监督,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填补了检察机关在农村机构设置的空白,真正实现“检力下沉”,贴近一线开展全方位法律监督,有利于推进基层司法工作,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四是监督范围“新”。《管理办法》在监督范围上大胆创新,明确规定:(派驻乡镇检察室)“以驻地乡镇为定点,定期或不定期到辖区内非派驻点乡镇开展巡回检察活动,将法律监督的职能延伸到辖区所有乡镇、村社,确保实现对所有乡镇同等、有效的法律监督。”使监督范围从“两所一庭”拓展到基层乡镇的方方面面,努力实现全方位监督。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基层维稳、巡访接访、社区矫正、民事行政申诉、职务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检察、法制宣传、检务公开等工作通过派驻乡镇检察室实现“一站式”、“集约化”、常态化,推进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是监督方式“新”。依法规范监督方式、规范司法行为、规范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日常行为是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管理办法》的重要考量。《管理办法》用一个专章、29个条文对监督方式进行了严格规范,所用条文数占管理办法总条文数的85%。对全市检察机关主要业务工作借助派驻乡镇检察室开展的程序与实体两方面进行了规范,为派驻乡镇检察室依法正确履职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基本思路,有效约束其履职行为,为保障检察权公正行使,保持必要的谦抑性作出了制度安排,为提高检察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