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院支持抗诉的起无罪案件改判有罪

02.07.2019  17:43

      6月28日,张掖市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向某某妨害公务一案,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撤销一审无罪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8年6月27日晚,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元山子中队民警在查处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时,车内乘坐的饮酒后的原审被告人向某某,为帮助酒后驾车人杨某某逃避执法民警的查处,辱骂民警并采用暴力手段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高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某某无罪。高台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张掖市院员额检察官全面细致地审查了案件材料,补充调取了重要物证,补查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支持抗诉意见书中综合分析证据,全面论述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方面的错误,并追加相关犯罪事实,认为原审被告人向某某不符合自首规定,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应从重处罚的意见。在二审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深入分析了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展示解述了关键性客观证据视频资料,阐述了向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出庭意见,驳斥了向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最终采纳了抗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一起暴力袭警案件,受到群众的较大关注,造成了一定不良社会影响。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社会稳定的主要维护者,警察的执法行为体现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法律的权威。张掖市院对该案成功抗诉,彰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维护了司法公正,维护了法治尊严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