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20.03.2017  09:14

为规范张掖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污泥的生产经营和环境管理工作,张掖市环保局认真筹备,通过开展资料查阅、现场调研、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审核等一系列工作,制定了《张掖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3月15日印发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了住建、环保部门及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置单位的责任分工,规范了污泥在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工作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明确了七条违法该办法的责任追究情形。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张掖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集中处置工作,对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以及预防和减少污泥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张掖市环保局--马文亮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