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出台

29.09.2015  20:22

      本站张掖讯  为加强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近日,《张掖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经张掖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实施。这是张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又一重要举措。

 

      《张掖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共八个部分,包括总则、水资源开发利用、取水许可、建设管理、水资源费与水费、节约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办法》规定,张掖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县区水务局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类取用水户的取用水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开采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按年度计划取用水,切实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和单井取水量限额管理。机井建设应按照全市规划、年度计划和地下水控制指标审批,合理确定井位布局、井距、井深、取水层位等技术指标。机井应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运行正常。

 

      《办法》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对水资源费和水费的收缴管理,在地下水取水许可方面明确规定,年取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年取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张掖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27日印发的《张掖市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发〔2005〕101号)同时废止。供稿:张掖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