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农科院原院长副院长5人被判滥用职权
中国兰州网6月3日消息 为改善居住环境,张掖市农科院原院长、原副院长与国土部门等负责人占用农用地,违法修建专家公寓。当地住建局、国土局发现情况,下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和《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违法修建的专家公寓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相关责任也承担相应责任。6月2日,记者获悉,张掖中院日前以犯滥用职权罪,终审裁定判处张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下称市农科院)原院长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农科院原副院长毛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张掖市土地评审登记中心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原副主任秦某、张掖市国土局甘州区分局党支部原书记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张掖市新墩国土资源所原所长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甘州区法院一审认定,2007年3月,张掖市农科院在时任院长赵某、副院长毛某商议后,找到张掖市土地规划勘测院要求在农科院宗地图原有家属院平房西侧空地上增加建设专家公寓用地面积,并得到图纸。之后土地中心发证办副主任秦某对土地使用证予以更换,在没有审批文件而私自加大建设用地面积、篡改了图纸的农科院土地使用证宗地图上加盖了合缝章,并将更换下的原始图纸装入档案袋。同年4月,因经过第一次篡改的图纸上的建设用地面积仍不够修建专家公寓,赵某再次找以上人员进行修改,并将更换下的图纸装入档案袋。
2007年4月2日,赵某签发并土地部门报送“关于申请对市农科所家属院进行选址的报告”,谎称“住宅区占地33亩”。4月5日,住建部门以农科院计划在家属院原址修建职工住宅的虚假情况向甘州区人民政府报送,称该项目“不占用该所科研用地,同意修建”,区长办公会原则同意并下发了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之后,市农科院修建专家公寓一事暂时搁置。2009年8月,农科院修建专家公寓一事再度被提起,经多次召开会议,决定由毛某具体负责修建工作。同年9月3日,赵某签发并重新以农科院“在原家属区旧址修建专家公寓”向区住建局报送选址报告并获初选同意。2009年10月13日,市农科院在未办理建设工程立项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审批手续、招投标手续和开工(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毛某代表农科院与张掖市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修建协议并通知该公司一边办理手续,一边开工建设。
2009年10月30日,赵某签发并向国土局报送“关于修建专家公寓部分地址变更的请示”,要求以6750平方米的修建用地(原家属院实际占地4.09亩)置换等面积的耕地。当时临时主持区国土局局务工作的陈某收到请示后未经核查,即安排他人按照农科院的请示,越权签发并以国土局名义向住建局出具了同意土地置换的公函,后农科院多次催促区城建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11月15日,农科院专家公寓修建项目在未经发改委备案的情况下,住建局相关人员按照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的建设项目填写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09年10月,在农科院开始拉砂夹石垫地基期间,国土局新墩国土所所长王某未向上级汇报该情况,从而未能及时制止市农科院的非法建设行为。
2010年4月16日、17日,甘州区区住建局、国土局分别向市农科院下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和《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经会议讨论决定:对违法修建的专家公寓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2011年3月24日,违法修建的专家公寓全部拆除,恢复土地原状。之后经评估确认,市农科院违法建设、拆除专家公寓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15045.45元。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在担任张掖市农科院院长行使管理职权期间,擅自决定并通过他人篡改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加大建设用地面积、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手续、土地审批手续及开工许可等手续,在农用地上从事建设,且在工程被停工后,仍为施工企业签字确认工程造价的相关单据,最终导致非法占用农用地43.26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15045.45元。毛某在担任张掖市农科院副院长并分管行政、后勤工作期间,积极协助、执行主要领导违法做出的错误决定,在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后即决定动工修建农科院专家公寓,在项目停工后,仍为施工企业签字确认相关单据。二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的主行为是非法占用耕地,但因主行为而实施的他行为又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二人实施的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其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属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按数罪中的重罪论罪并处刑。二罪中滥用职权罪的法定最高刑高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法定最高刑,赵某、毛某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因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毛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秦某在任职期间,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土地使用证变更程序,在没有任何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对非法篡改图纸后的市农科院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盖章予以确认,行为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陈某在任期间,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超越职权范围,未经审查、报批,行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不派员进行巡查,放任了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其不作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予以判处。
宣判后,毛某、秦某、陈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张掖中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