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院张志利检察长出席二审法庭带头落实领导直接办案要求

21.07.2017  17:11

      7月20日,庆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志利就李某某妨害公务上诉案,出席二审法庭,发表意见,带头落实领导直接办案司法改革要求。


      2016年12月2日,甘肃省正宁县居民李某某醉酒后因经济纠纷与他人发生厮打。在正宁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处置过程中,李某某拒不配合,辱骂履职民警并撕扯警衣、撕掉警号。正宁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李某某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作为本案承办人,张志利检察长亲自审查书证、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核对案件事实,制作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制定出庭预案,出庭履行职责,在庭审中发表了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建议二审法院酌情判处。
      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全市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坚持履行办案职责和行政管理职责相统一,率先垂范,带头直接办理案件,为积极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