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房产亲兄弟对簿公堂 法院:建房主体是弟弟

22.12.2014  12:51

  曾东与曾悟是海口秀英区的一对亲兄弟,哥哥曾悟60多岁了,弟弟曾东也已年过半百。他们的父亲在世时曾写下《证明书》,要兄弟俩将房屋对半分。在他们的父亲去世近20年后,兄弟俩却为房屋和宅基地打起了官司。近日,海口秀英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记者 李美香 通讯员 薛莹婕

  一对亲兄弟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今年63岁的曾悟出生于海口秀英区某村,在家中排行老大,他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弟弟曾东排行最末,比他小12岁。曾悟在海口琼山区某国营农场工作、生活,而弟弟曾东则留在家中务农。曾悟说,多年来他在外工作,家中房屋一直由弟弟一家进行打理,因自己每年过年和祭祖需要回家居住,便多次与弟弟商量对房屋进行分割,但遭到弟弟的拒绝。

  曾悟称,1989年,父亲曾新与母亲林玉向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在当年12月向村里交付了850元押金,而这笔押金正是他给父亲钱用以交付。因父亲和弟弟经济较困难,经过商量,便由他个人出资8500元用于建造房屋。他父亲于1990年开始动工建造房屋,当年建了第一层房屋,后来又加盖了一层,均为红砖结构。曾悟说,父亲曾专门写下《证明书》,确认该房屋兄弟两人一人一半。但父亲去世后,弟弟却不肯分割房屋,兄弟俩的关系也因此紧张了起来。

  后来在亲戚和村民的规劝下,兄弟俩于2012年11月19日达成协议,经双方签名确认,黄某某、王某某等人作为证明人亦签名并按手印。其内容为:曾新、林玉建造房120平方米,曾悟、曾东共同有份,第一层房间曾悟一间,曾东两间,客厅、伙房行道包括楼梯共同有份,第二层为曾悟所有。曾悟说,协议达成后,他准备让弟弟移交房屋,却再次遭到拒绝。在争吵过程中他才得知,原来弟弟于2010年7月就背着哥哥和两个姐姐将宅基地登记至自己的名下。得知此事后,曾悟把弟弟告到秀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涉案房屋及宅基地进行分割,并判令他对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享有50%的继承权。

  弟弟:房屋和宅基地是我个人财产

  曾东辩称,2012年所达成的协议,哥哥及几个证明人均签名并按手印,但因为协议的内容与自己所述不一致,因此他只签名未按手印。曾东认为,涉案房屋及宅基地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并非父母的财产,因此根本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曾东称,1989年他已26岁并成家,但仍与父母共同居住。因房屋狭小居住不便,为了生活方便,且当时他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可建房,于是他便向村委会申请一块宅基地,并且与村委会签订《建房合同书》。曾东说,房子1990年建成至今一直由他居住,父母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房屋根本不是遗产,因此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曾东还辩称,哥哥曾悟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依法应予以驳回。曾东称,他们的父亲于1995年去世,母亲于2002年去世,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权自被继承人去世后发生。哥哥曾悟继承父母的财产的权利最迟应于母亲去世后2年内行使,哥哥却迟迟未行使该权利。2007年3月,哥哥曾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和宅基地,随后又撤诉。若哥哥未放弃继承,最迟也应在2007年3月后2年内再行起诉,但哥哥直到2014年才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秀英区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秀英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宅基地能否继承问题以及宅基地上房屋的属权问题。根据《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的,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村民因户口迁移、死亡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其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本案中,曾悟的身份是海口琼山区某国营农场的职工,其两位妹妹也已出嫁,均不属于当地村民,故不能对当地宅基地享有权益。

  对于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法院查明建房的主体是弟弟曾东,且经原琼山县某管理区和村委会同意。因此曾东是经相关组织承认作为合法建房者出资建设房屋,依法对所建的房屋享有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而曾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出资建造房屋。原告、被告的父亲本着调和兄弟关系的意愿出具《证明书》,但曾东作为权利人,不愿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则依法不能依据《证明书》来分割其财产。近日,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曾悟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