弑母学生一审被判死缓

15.01.2015  03:30

    兰州晚报讯(通讯员赵小堙记者王万盈)2014年3月12日清晨,白银市会宁县发生一起高三学生在出租屋中手持铁锤和小刀将陪读母亲残忍杀害的家庭惨剧(本报去年曾连续追踪报道)。1月14日记者获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司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司某原系会宁县高三年级学生,因家庭琐事对其母张桂玲心怀怨恨,遂产生了杀死张桂玲的想法。2014年3月12日5时40分,在会宁县会师镇开发区四中东侧瑞金路旁马有山家租房内,被告人司某与其母再次发生争吵,司某即持铁锤在其母头部猛砸数下致其母倒地,又将其母头部套上塑料编织袋后,持刀朝其母颈部连戳数下,致其母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桂玲系生前头部受金属类钝性工具突然反复性作用致颅脑重创,合并颈部单刃锐器的多次刺击大血管破裂,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司某采用以铁锤反复击打被害人头部和持刀多次刺击被害人面颈部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情节极为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但司某犯罪时虽已十八岁零数月,仍属于涉世未深、对事物的认知度和行为的自控力都比较弱的年龄,并且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过,亦无前科劣迹,故不属于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可的情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后裁定被告人司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