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房官员VS泄密警察,谁更应该受到谴责?

07.08.2014  14:50

   作者:郭文婧

  2013年11月,广东湛江市国资委副主任冯欣与女下属到酒店开房的视频引爆网络。湛江一派出所副所长因两次帮老板调取酒店的相关视频监控,并在事后收受了5000元好处费,被判刑两年六个月。湛江市纪委表示,冯欣带未婚女青年在酒店开房的问题属实,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8月6日《羊城晚报》)

  身为公职人员的派出所副所长,既然收受了他人的好处费,以受贿罪判处量刑,基本上没有什么疑问。但问题是,其所调的监控视频,反映的不是普通群众,而是国资委副主任与下属开房,即使不违法,也毫无疑问违背社会道德与职业伦理,这就涉及到了广义的公共利益,非常适合中纪委最近通报中广泛使用的“通奸”一词,理当是被处理的对象。但吊诡的是,纪委一方面承认“问题属实”,另一方面却表示还在“调查核实”,处理意见迟迟没能公开,让人不知其葫芦里究竟买的什么药?

  但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又似乎读出了其中的一点奥秘。法院除了判处这位副所长受贿罪之外,还判处了其“滥用职权罪”,具体理由如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应依法从轻处罚,但由于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不良视频在网上大肆传播,在全国范围内皆造成恶劣影响,故对其滥用职权的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这其中就值得琢磨了,究竟是对谁造成了恶劣影响?

  一段开房视频,让本有“大好前程”的国资委副主任可能就此栽倒,也让当地领导队伍的真实形象全国皆知,从这个角度来说,确实“在全国范围内皆造成恶劣影响”。但问题是,把这种问题捂住,把不适任分子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造成的将是更广大公共利益的损失,是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失,估计影响会更加恶劣。也就是说,这位副所长调出并导致传播的视频,客观上起到了公共监督的作用,是利大于弊的,所以“对其滥用职权的行为酌情从重处罚”的理由,根本就是不成立的,犯了基本立场的错误。

  看出了“依法处理”这位副所长的基本立场,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另一位当事人的案件为何还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的原因了,弄得好像这位开房的官员是受害者一样的。当然,这也许是咱们无知群众的“错误判断”,可能当地纪委正在全面系统地调查这位官员更多更深入的问题,届时会将其所在的“苍蝇窝”一起端出来,给予严肃处理。我们期待如此,但我们不希望两个案件的处理错时太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错误印象。在全国上下反腐深入的背景下,我们相信对这位国资委官员查处的新闻,是不会“烂尾”的。

  放到法学理论中,这个案件其实很像“毒树之果”,副所长的不法手段是“毒树”,带出来官员开房是“”。各国的司法实践,或者基于社会正义的考量,在惩办“毒果”的同时,也一定会另案侦办“毒树”;或者基于个体权利的考量,对“毒树之果”整体不予采纳。在这个案件中,“毒果”先于“毒树”遭到惩办,这是有违常理的,更何况“毒果”所涉及的公民个体,不是普通群众,而是公务员中的领导,所以,追问就应该还要继续。(郭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