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网讯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甘肃省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实施意见》明确了试点工作的原则和范围。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依法调解、平等自愿、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捷高效等原则,积极稳妥开展调解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在所有市(州)全面开展,到2019年底,力争每个县(区)都有律师调解工作室。
《实施意见》明确了律师调解案件范围。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同时,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调解的资质做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了律师参与调解四种工作模式:一是在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二是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三是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四是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
《实施意见》明确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施意见》明确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实施意见》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尽快制定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的步骤、目标和时间节点等,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启动、扎实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律师协会要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本单位的具体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分工负责,紧密协作,理顺关系,确保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省司法厅供稿)
来源:甘肃司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