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和公证质量管理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28.05.2014  20:04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部署,切实加强对律师公证行业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础性管理水平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水平,促进律师诚信建设和公证公信力建设,省厅决定在全省律师公证行业开展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和公证质量管理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律师执业方面

  针对律师行业私自收费、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违规乱收费等行为开展专项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律师违法违规收案收费情况

  (1)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2)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或者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3)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4)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由,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5)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6)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

  (7)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进行风险代理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8)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9)与委托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统一收费;

  (10)其他违规收费的情形。

  2.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收案收费情况

  (1)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2)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

  (3)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向委托人索要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4)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二)公证执业方面

  1.公证员是否依法受理公证事项,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办证的情况;是否存在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证情况;是否存在办证效率低,不能按时出证的情况;是否有超出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公证处是否建立质量检查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质量自查并认真整改质量问题;是否落实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是否建立过错赔偿及质量奖惩、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人员是否按要求处理;

  3.公证处是否建有符合规定的档案室,实现对公证档案的统一集中管理;是否存在不按期归档情况;

  4.公证处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资产购置、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是否配备具有资质的财会人员;是否实行统一收费制度,且严格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重大事项是否及时向主管司法局请示报告;

  5.涉外公证处是否由专人对水印纸进行管理,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是否配有专门的登记薄,对水印纸购买、使用、销毁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6.公证处办公用房面积是否符合业务发展需要;是否有独立的接待室和档案室;公证员基本信息、公证收费标准、办证流程等上墙公示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三)司法局管理方面

  1.是否定期对律师公证服务质量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内部管理以及执业活动进行检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2.是否对律师公证信访、投诉案件及时处理,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逐级上报;

  3.是否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诚信执业档案;是否建立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员和公证处不良执业信息公示制度,并及时将不良执业信息公示并逐级按期报告;

  4.是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源合理分布;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是否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是否保障了公证处独立法人地位;对公证员不足两名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公证处,主管司法局是否有补充培养人员的计划和措施。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通过专项检查,切实增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严格规范管理的意识,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发挥好宏观指导行业发展的作用。

  (二)进一步促进规范执业。通过专项检查,切实将律师诚信服务、规范风险代理、禁止隐性代理、统一收案收费、集体研究重大敏感疑难案件、严格督办投诉查处、定期通报违规违纪案件、依法公示不良执业记录等律师管理制度及依法高效办理公证事项、质量监督检查、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印纸统一集中管理、严格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等公证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净化法律服务秩序,让违法失信的机构和人员受到教育。

  (三)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通过专项检查,促使律师公证执业更加规范、管理措施更加有力、服务效果更加明显,律师公证行业的诚信度、规范度不断提升,树立律师公证队伍良好形象。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5日~5月20日)

  各市州司法局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活动方案,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明确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省厅的部署落到实处。同时,要根据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管理隶属关系,分级组织本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律师和公证员深入学习《律师法》、《公证法》及司法部、省厅及协会关于律师公证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收费、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内部管理等规定内容,全面掌握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具体要求,自觉用规范约束执业行为,为下一阶段的工作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及限期整改阶段(5月20日~6月30日)

  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个步骤,市州、县区司法局根据管理隶属关系,督促指导本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依据本次检查活动的重点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第二个步骤,市州、县区司法局对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进行重点检查。通过协调各基层法院抽阅案件材料、到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全面检查执业情况并抽查归档卷宗等方式,全面掌握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内部管理、律师和公证员执业相关情况。其中,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少于10家的,所属司法局应组织全面检查;律师事务所超过10家的,所属司法局应根据日常工作情况,确定不少于10家律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统一记录、分类梳理,深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查找欠缺和不足,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及时限。需要进行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三个步骤,市州司法局对县区司法局的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全面掌握活动进展情况,梳理汇总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并就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25日前报省厅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

  (三)抽查督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省厅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协会领导为成员,对各地检查活动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对检查督查出的问题,将按照《律师法》、《公证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限期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在全系统予以通报,在甘肃司法网等媒体上予以公开。各地活动组织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四)整章建制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各地要结合自查自纠、抽查督查和整改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和各项制度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律师公证执法执业工作日常监管机制、检查考评机制、过错责任追究机制、行业评价机制、违规违纪惩戒机制、投诉查处督办机制,落实省厅要求建立起不良执业信息公开制度,市州司法局同步建立律师和公证员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将违规违纪不良记录及时公开并计入诚信档案。通过专项检查活动,使行政监管成为促进律师公证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必备手段,使执业规范要求变为律师和公证员的自觉行动。各市州司法局要通过这次活动认真总结工作方法、基本经验等,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9月15日前报省厅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研究部署。各地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把此次检查活动作为全面回顾、总结和检验律师公证工作的重要抓手,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活动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措施,扎实组织开展。

  (二)严格自查自纠,切实整改落实。各市州、县区司法局要对照本次执法执业检查活动重点,认真自查、严格自纠,及时整改、力促实效。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人,逐条进行整改。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执业情况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巡查,深化和巩固工作成果,坚决防范走过场、应付上级的现象发生,坚决防止有错不纠、遮丑护短的行为存在,敢于动真碰硬,敢于正视问题,积极主动应对。

  (三)加强教育管理,提升服务水平。要切实加强律师公证队伍和司法行政机关廉洁执业、公正执法的教育,通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执业交流、先进示范等多种形式,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执业素养,提升执业规范。要把检查活动与严格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和甘办发〔2011〕39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进一步推动律师公证队伍成为全省公平正义的宣传者和实践者,进一步向全社会彰显律师公证行业依法公正执业和维护公正司法的作用和形象,进一步发挥广大律师公证队伍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和法治甘肃、平安甘肃建设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甘肃省司法厅

2014年5月4日

责任编辑: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