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29.05.2014  17:09

  各市(州)、甘肃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直及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办事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增值收益分配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决定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增值收益分配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执行国家和省上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增值收益分配管理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增值收益分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增值收益分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制度。

二、检查范围

各市(州)、甘肃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及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办事处)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增值收益分配管理工作情况,延伸检查受委托银行和有关单位。

三、检查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应建尽建情况;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进展情况;“控高保低”政策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超比例、超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少缴欠缴情况;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的措施。

2.增值收益分配情况。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情况;管理费用和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自纠阶段,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办事处)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进行全面自查,同时填报《       市(州)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       市(州)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表》(附件2),报表由中心负责人签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各中心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自查结束后,省上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组织专业审计人员进行重点抽查。凡重点抽查中发现自查自纠不彻底、存在虚假瞒报现象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该被查单位承担委托会计事务所产生的检查费用。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27日至5月16日)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办事处)对自查自纠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逐一进行纠正,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报表,于5月16日前报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其公章后分别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表只盖章不签字的,其自查报告省上不予受理。

(二)重点抽查阶段(5月20日至6月10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委托中介机构对有关市(州)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增值收益分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制度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开展住房公积金检查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的重要举措,要深刻认识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检查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认真自查自纠。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办事处)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按时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及报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纠正不力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完善制度。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增值收益分配管理,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针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增值收益分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有效化解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4.此次检查,要注重实效,不得走过场。被检查单位要正确认识此次检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认真配合,及时全面地提供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推托或隐瞒、谎报,更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检查工作。检查结果作为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廉政考核、责任追究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2013 年4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