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院扎实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改革途径,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兰州市院紧紧围绕省院制定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与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该院党组及时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和制度要求,在深刻认识到推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改革,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及时成立了检察长任组长、分管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与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通过制度进一步细化工作部署,明确职责任务,落实部门责任。
二是拓展范围,明确内容。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明确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该院在以前规定的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七种情形”的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四种情形纳入试点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监督程序。
三是完善程序,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程序。通过规范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确定程序、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完善监督意见处理制度、监督程序和复议程序不断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各程序除规定了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之外,对监督的时间界限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除此之外,继续探索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各环节实施监督的方式方法,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贯穿查办职务犯罪的全过程,不断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际效能。
四是健全机制,形成保障。该院通过全面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建立监督谈话制度,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现场监督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特别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外部监督制约,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