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三审 我省扶贫标准按国标执行

26.07.2017  12:56

本报兰州讯(记者 吕霞) 7月25日,正在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我省扶贫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我省农村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范围是:经识别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识别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国家确定的六盘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四省藏区范围内的本省贫困县(市、区)。省人民政府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自然灾害频发区等地区给予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农村扶贫的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农村扶贫规划相衔接。

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农村扶贫资金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按照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脱贫成效、资金管理绩效及脱贫攻坚任务等因素合理分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