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同步下放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的意见

28.05.2014  20:04

甘发改投资〔2014〕39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规划局、银监分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管理局,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根据省政府部署,为了推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步下放权限,改进规范行为,加强协同监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同步下放权限,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一)进一步下放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34号)规定,下放了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除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执行外,将市(州)、县(市、区)政府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交由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将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安排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合理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甘政发〔2014〕23号)规定,将19类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能力,可以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实现有效调控的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将9项可以通过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引导调控的项目,下放给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将省级行业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涉及综合平衡、重大生产力布局、以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4类项目,转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三)同步下放项目审批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同步下放项目审批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

      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同级审查”。按照《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确定的项目审批、核准项目权限,省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同步下放由审批、核准的同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甘环发〔2014〕58号),将原由省环保厅负责的14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和竣工环保验收权限下放至市(州)环保部门。取消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和环评受理的部分前置条件,除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外,不再将非行政许可的各类生态保护区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文物古迹保护审查作为环评审批要件,不再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用地压覆矿证明作为环评受理的前置条件。

      省建设厅进一步简化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核准程序,取消对项目设计多方案比选的要求,改进专家审查形式。

      二、落实管理责任,改进规范审批核准行为

      (一)切实履行审批核准职责。省级和市(州)投资主管部门、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对于下放由市(州)政府负责核准事项和转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核准事项,核准权限不得下放。负责项目建设前置条件审批的部门,要按照省级相关部门规定要求,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做好前置条件的办理工作。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各市(州)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应当予以及时备案。

      (二)严格遵循化解产能过剩政策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21号)精神,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市(州)、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三)规范简化审查内容。按照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项目核准机关主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准入标准,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节能审查要简化审查内容,取消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方面的节能审查要求。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保密事项外,项目核准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前置条件审批机关要将申报受理情况、审批流程、审批标准、审批结果等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一)关于项目审批核准的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均实行限时办结制。

      项目审批机关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后,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补正;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涉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原则上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不含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除核电、大型水利水电等特定项目外,坚决取消前期工作咨询复函等变相审批行为。

      (二)关于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涉及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视情况进行专家评审。

      (三)关于用地预审意见的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应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实行同级办理。完成用地预审后,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要求,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系统实时逐级上报,在线报备,提高效率。

      (四)关于环评审批文件的办理。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文件受理、审批和环保验收要全过程公开。项目环评受理、环保验收实行网上申报。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委托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五)关于节能审查意见的办理。节能审查机关要优化评估审查流程,缩短审批时间。节能审查机关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补正,缩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审查意见的时限。

      四、推进上下联动,加强协同监管

      (一)加强规划引导。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的制定,做深做实重要行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明确重大项目布局和要求,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

      (二)强化市场监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强化标准的制定,加强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规范审贷行为。对于依法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独立审查,依法依规对项目贷款申请作出决定。特别是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在授信范围内金融机构不得以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的贷款申请。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四)建立联动机制。对于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取得核准、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依法履行开工前各项手续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项目核准机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将核准、审批结果及时互相抄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