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05.04.2016  13:24

 

甘建科〔2016〕88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文件中对技术工人的有关要求,配合建筑市场管理的需要,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等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技术工人培训考核机构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充分发挥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建筑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含贰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方式,对企业自有工人进行相应职业培训,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建筑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下的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各市州建设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实施。各市州建设局要依托当地大中专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社会力量,抓紧认可一批培训机构开展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培训机构的认可,要本着既能满足培训需求,又有所竞争的原则。有关委托培训考核或技能鉴定费用由委托培训的企业与培训机构双方商定。 二、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工人岗位具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规定执行。各地应积极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将企业职工培训与建筑市场和现场管理相结合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快推进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基地建设,做到理论培训和实操考核,考核评价和现场施工相结合,重点突出实操能力考核,不断探索建立建筑行业特点的高效实用、成本低廉的培训考核模式。 三、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规定,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证书样式见(建办人〔2015〕34号)文件。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与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使用。 五、原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原工作的基础上可同时开展新的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甘肃省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受建设厅委托承担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管理工作。中央在甘、省属建筑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含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原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甘肃省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申请证书编码后开展培训及证书发放工作。各市州建设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及申请自主开展培训考核的市属建筑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含贰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须在当地市州建设局官网上向社会公布,《证书》编码由市州建设局按照编码规则分配,并向甘肃省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报备。甘肃省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汇总全省机构名录并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上述企业、培训机构要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行文报送至甘肃省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甘肃省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下载地址: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503/t20150331_220595.html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下载地址: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506/t20150623_221510.html) 3.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8日

附件信息: 甘建科[2016]88号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