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环资委建议:江苏可率先立法土壤污染防治
5月11日至14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罗清泉、王鸿举,委员赵忠新等一行到江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调研,并于12日在南京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及相关立法意见和建议。罗清泉表示,江苏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上认识高、行动快、措施实、效果好,希望江苏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人大相关立法作出贡献。
全国人大环资委之所以建议江苏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一方面是鉴于近年来该省在相关领域作出了积极努力,将许多中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用于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是缘于该经济大省与逼仄的环境容量形成的特定省情,立法尝试将在全国具有非常明显的指导意义。
中国化工报记者在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采访时了解到,“十一五”以来,随着全省化工企业出城进园步伐加快,特别是2008年太湖蓝藻污染事件发生后,苏、锡、常等环湖地区化工企业进行了大面积集中关停搬迁行动;随后,全省又先后开展了三轮化工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相继关闭、搬迁了6000多家化工企业。与此相应,随着大批化企的搬迁或关停,在13个省辖地市主城内均留下了规模不等的化工企业遗址,且至今仍有大量地块因种种原因尚未展开土壤修复。据有关统计,目前江苏已开始修复和尚待修复的化工污染土地数量十分庞大。如苏州化工厂原址,占地600亩;南京化工厂原址,占地700亩;南通姚港化工区,占地600亩;常州化工厂原址,占地1500亩;江苏北方氯碱原址,占地580亩等。
该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江苏化工已经形成园区化特色,在全省4400余家规模以上化企中,目前入园率已达6成以上。毋庸讳言,产业聚集度高对于污染防治有利也有弊,管理到位能够实现事半功倍,而疏于管控就会由分散污染变为集中污染。因此,对于年化工产值高达1.63万亿元的江苏省来说,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显得迫切而重要。今年初,环境保护部也将该省列为全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省份。
在座谈会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艳表示,要把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放到与水、大气环境保护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把握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重点,重点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废弃工矿场地、工业集中地与粮食主产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制体系建设。
据悉,全国土壤环境保护法列为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目前初稿已形成;而作为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已经过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上报国务院审议。(记者 王云立)
链接: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举措
制订了“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作适当调整和补充。从今年开始,江苏在全国率先对“米袋子”、“菜篮子”基地进行重金属污染监测预警。
全省已布设260个监测点,进行土壤监测,还在泰州等地建立二口恶英实验室,全面监测垃圾焚烧产生的二口恶英。
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今年将出台实施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其中包括划定土壤保护优先区域、建立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构建土壤环境监测体系,特别是要把土壤监测等基础工作做扎实。
近年来,先后引进日本ISS公司的“原位置修复”技术,美国地下水药剂开发公司Geo-Seal土壤修复技术,美国GTR先进技术等,用于本省的石油、化工、农药等废弃工厂遗址土壤修复。
立法如“定海神针”
近年来,继大气、水污染防治之后,土壤污染防治成为环保界的又一个重要使命与课题。然而,由于土壤污染较之于大气与水污染有着更深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以及囿于现有相关环保法规对其覆盖较少,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深感土壤污染防治困难重重,期待能够早日手握治理“重器”向污染开战。
这柄“重器”就是土壤污染防治法。须知,在一个法治社会中,相关法规在其所调整与规范的领域内,有着神圣的尊严和强大的约束力,对有关单位规定的义务是容不得商量和讨论的。因此,一旦有了这枚“定海神针”,相信国内土壤污染防治局面会大有改观。
当前,在土壤污染防与治的各环节,均存有亟待理清与界定的环保责任问题。而这个问题拖得越久,积累的矛盾就越大,流向土壤的污染物就越多,将来治理的成本也就越高。比如,关于污染土壤修复,多年来环保界将“谁污染谁治理”的口号喊得声嘶力竭,但却很难从污染遗留单位讨来些许治理资金。污染责任难落实,治理资金难筹集等问题,即使在富庶的苏南地区也都暴露无遗,在寸土寸金的城市黄金地段仍有大片污染土地被撂荒搁置。而在土壤污染事先预防环节,更需要环保法规予以规定,以免土壤污染加剧化。
令人欣慰的是,江苏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头,由此得到全国人大专业委员会的高度认可和赞赏,并希望江苏能从本省实际出发,率先尝试地方立法,给全国作出榜样。(宗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