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30.09.2015  21:20


甘政办发〔2015〕1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是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对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及全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培训班要求,为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 自2015年起,各地、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内容外,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采用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同时,还应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二、公开主体。 对于独办、主会办的建议和提案,独办单位和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分办的建议和提案,各分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三、公开程序。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各地、各部门应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内容严格进行审查,并对办理结果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承办单位应与会办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会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需要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四、公开形式。 对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各地、各部门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特别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设置专栏集中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同级人大、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

五、做好解读和回应关切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回应群众呼声的重要途径,切实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解读、回应与舆论引导工作。对于办理复文涉及经济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在公开复文的同时,可配发解读材料,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方便公众理解。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后,承办单位应密切跟踪舆情,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切实回应公众关切,努力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六、加强督促考核。 2015年10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上开设专栏,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等,并将公开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考核评估,适时组织专项检查,推动各地、各部门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