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项目施工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甘建工〔2015〕8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项目施工中扬尘污染
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有关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建筑项目施工中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部分,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措施,其防治效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做出贡献。
二、强化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
1.必须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监督施工单位专款专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的各项措施。
2.拆除已有建筑时,应当有防止扬尘、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二)勘察单位
在作业过程中不得将作业废渣、废水、废油料随意倾倒、排放,生活垃圾应使用密闭容器存放。
(三)施工单位
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按照规范设置密闭硬质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施工材料堆放区应进行硬化处理,易起尘物料堆场应采取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雨天不泥泞、晴天不扬尘。
3.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严禁车体带泥上路。
4.施工现场运送土方、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禁沿路遗撒。
5.施工现场、生活办公区必须设置封闭式垃圾站,及时清运,严禁随意丢弃或焚烧。
6.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容器或封闭式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7.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
8.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四)监理企业
应当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工程日常监管工作,对发生扬尘污染行为及时纠正,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治理工作质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防治措施,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并督导施工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在此基础上,要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和曝光扬尘污染工地和单位。凡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一经发现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复工。按照层级管理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取得实效。我厅将对防治工作不利的单位和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大扬尘防治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和参与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投诉和举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