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出台
9月8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为切实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巡察监督,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的巡察工作新格局,实现基层监督工作的全覆盖,《兰州市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制定出台并印发实施。
《办法》指出,巡察对象为市直部门(单位)、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县(区)直属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并延伸至村(社区)。巡察内容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突出对执行“六大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廉洁、作风、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在纪律规矩方面,主要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等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执行情况。在作风规定方面,主要是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作风纪律的有关规定,重点查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顶风违纪的行为。在群众利益方面,主要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以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尤其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在两个责任方面,主要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现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责任措施不够细化有力、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力度不大等情况。
《办法》明确,巡察工作以专项巡察与常规巡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巡察主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发生的问题和上级转办、领导批办等开展的巡察;常规巡察主要是针对易发多发、风险较大的领域进行的巡察。巡察主要采取听取专题汇报、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查阅资料、个别谈话、走访调研、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办法》指出,巡察中发现的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由市委巡察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移送交办;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巡察组分类研究,报市委巡察办后,按照市委约谈工作有关规定,提出约谈、巡察或问责意见。对巡察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线索,巡察组按规定上报市委巡察办,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或向县区纪委交办。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问题,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对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处理。对巡察单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及时纠正挽回影响的问题,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