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委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14.08.2014  17:15

    近日,甘肃省庆阳市委出台了《中共庆阳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这一《办法》,既坚持了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主要精神,又充分结合了庆阳实际,亮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办法》围绕推进主体责任的细化、实化和具体化,以“两个责任”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建立了四级责任体系,明确了十项重点职责,健全了十项保障机制,强化纪律履职职能,严格实行尽职免责,构建起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体系。

    《办法》按照党组织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和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三个层面,对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党组织主体责任进行了分解,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主体责任体系,做到了人人肩上有担子,确保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不松手”、党组织书记“不甩手”、班子成员“不缩手”。

    《办法》明确了市、县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责任包括严明政治纪律、统筹谋划部署、选好用好干部、强化作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规范权力运行、支持纪委履职、严格监督考核、健全工作机制、做到表率引领10项重点职责,使党委(党组)真正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围绕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办法》建立健全了组织领导、责任分解、压力传导、谈话提醒、履职报告、联系群众、督导检查、考核评价、风险防控、责任追究10项机制,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虚到实、由宽到严、由软到硬的根本转变。

    《办法》明确提出,大力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特别是明确规定县、乡纪委书记及市、县派驻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排名列在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班子其他成员之前,派驻机构和下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以派出纪委和上级纪委为主。

    在明确责任倒查追究的11种具体情形和4项主要措施的同时,《办法》提出实行尽职免责。明确事前教育与不教育的界限、抓与不抓的界限,以及发生问题后报与不报的界限、查与不查的界限、配合与不配合的界限,凡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班子成员,对《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任务要求都逐一落实到位,尽职尽责的,即使职责范围内发生了问题,也不予追究责任,切实保护和激发了党员干部认真履职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