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林改】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建设系列报道之二

19.04.2016  11:55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

  在全县通过开展改革试点,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保障农户林地承包权,流转用活林地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抵押、担保、贷款等更多权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鼓励农民兴办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截止2015年底,康县着力扶持引导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共发展林业大户2854户,林业专业合作社61个,家庭林场1个,林地股份合作社2个,龙头企业11个,省级财政林下经济项目扶持合作社发展3个。

  一、实行《林地经营权证
  坚持林地所有权(村委会)、承包权(农户)不变,通过政府制定政策性文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在全县实行《林地经营权证》,解决农户持有承包《林权证》无法盘活林地资源、以出租等形式流转林地的流入方无林地权属证明以及农户、流入方发展融资难等问题,以切实有效地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

  1、农户《林地经营权证》。对全县已颁发有承包《林权证》的农户,颁发《林地经营权证》,破解盘活林地资源需要、发展林业特色产业及林下经济产业、融资困难等难题,引导全县广大农户依法、有序、规范经营林地。

  2、流入方《林地经营权证》。对以出租、转包、入股、出资、合作等形式流转林地的流入方,按照《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颁发的林地承包《林权证》仍由农户持有,流转双方只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流入方无流转林地权属证明,因此,对已批准完成上述林地流转形式的流入方颁发《林地经营权证》,赋予林地实际经营人(林地流转受让方)实现流转后权属证明、林权抵押、林木抚育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以进一步促进全县集体林地有序、规模流转,推进林业(林下)特色产业发展,吸引社会各界资本注入林业行业,为搞活全县丰富的林地资源、增加林农收入,探索发展出路。

  二、扶持引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结合康县实际,鼓励农民兴办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实现林业资源合理流动,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
    1、积极发展林业大户。依托全县开展的精准扶贫、生态旅游大景区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双联工作,倾斜项目资金,对以核桃、茶叶、中药材、天麻、食用菌等为主的农林特色产业种植大户,禽类、畜类、养蜂及大鲵等特种动物养殖大户,开办农家乐(森林人家),进行有计划的引导帮建,解决专业大户生产发展缺项目、缺资金、缺技术的难题。
  2、大力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股份合作林场。采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以能人大户、公司企业为核心,以“合作社+基地(+公司)+农户”的模式,按照农民自愿加入,出资方式灵活,科学规范管理,经营模式多样、对接外部市场,积极引导林农组建各类合作社、农场、林场。
  3、发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自愿互利原则,在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原则的基础上,按有偿转让、合作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及成立林业经济联合体等模式,也可与国有林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有技术、经验、资金的公司合作,以实现森林资源公司化管理。

  三、制定林地经营扶持发展政策及奖励办法
  制定出台林地经营扶持发展政策及奖励办法,调动全县农民及社会各界人士发展林业产业的积极性,提高林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实现农民收入和森林资源“双增长”。
  1、制定林地经营扶持发展政策及奖励办法。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林业产业及林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康县实际,制定林地经营扶持发展长期规划,完善落实林业产业及林下经济发展办法措施,政府设立林地经营发展奖励基金,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林业行业建设,积极引导农户(大户)、种养基地、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龙头企业等,以林地流转、林权抵押担保、发展特色林下经济、创办林业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网络电商销售等多种形式,开展林地经营发展。

  2、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县财政、林业多方争取筹集项目资金,每年安排林业贴息贷款、林果产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林地经营发展,并向林地规模经营主体和大户拨付奖扶资金,带动农户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林地的积极性。(康县林业发布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