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完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工作

11.10.2016  16:4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16年第39号)》(以下简称《新名录》)已于8月1日起实施,《新名录》将HW01医疗废物具体分为卫生行业来源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药物性5类废物和非特定行业来源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并分别明确了相应的6类废物代码。同时在新增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规定了医疗废物收集、感染性废物处置、损伤性废物处置和病理性废物处置4个环节的豁免条件和内容。

为做好贯彻落实,省环保厅于8月3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变更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环保局认真学习掌握《新名录》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置的新规定,严格按照《新名录》的要求开展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相关工作,并于9月20日上报完成情况。截止目前,全省14个市、州15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单位已全部按照《新名录》的规定和医疗废物处理技术规范,对经营方式、类别和范围等许可内容重新进行了明确和变更。并与当地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开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涉及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落实工作。期间,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金昌市落实《新名录》情况进行了督查,对医疗废物豁免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等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和具体要求。

下一步,我中心将结合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和医疗废物管理豁免执行一并纳入到检查的内容,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市、州做好《新名录》涉及医疗废物管理的贯彻落实。针对突出问题,积极与省卫生计生委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并适时开展联合督查,切实推进全省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和安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