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

06.04.2016  12:31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表示,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549号)等9个文件。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放开了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收费,将教材价格、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下放省级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教材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为此,发改委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

通知称,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549号)等9个文件。具体见附件《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本地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

通知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材价格和有关服务收费的监管,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定价程序,科学核算成本,合理制定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发改委表示,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1775号)中关于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教材价格及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的,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执行附件《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中有关文件。

据悉,2015年5月,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部署,发改委决定下放教材和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