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规定开办资金增减超20%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07.03.2016 10:27
本文来源: 新华
原标题:我省出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
开办资金增减超20%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月14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应自审批机关批准成立起6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设立登记。《规定》明确,事业单位住所门牌号码变化的,应当自住所门牌号码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法人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证。超过有效期的《法人证书》,自动废止。涂改、出租、出借《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应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其举办单位;逾期不改的,撤销登记并收缴《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记者方言)
( 编辑:王生元)本文来源: 新华
07.03.201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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