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纪委:“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

30.01.2015  14:14

  原标题:“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明确提出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体责任,这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两个责任”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抓住了“两个责任”,也就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

  所谓党委主体责任,就是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要作为分内之事和应有职责,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放在心上。所谓纪委监督责任,就是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突出主业,认真抓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切实发挥好执纪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

  “两个责任”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有着丰富内涵。党委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是辩证统一、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

  主体责任决定着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服务和保障着主体责任。离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作用就难以发挥;没有纪委的监督问责,党委的主体责任就难以落到实处。

  只有不断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把党风廉政建设牢牢抓在手上,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

  只有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保证党委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越是要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越是对纪委的监督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二者只有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才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有效促进“两手抓两手硬,双促进双落实”工作格局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