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环保局党组七项措施贯彻《中共庆阳 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09.07.2014  12:16

庆阳市环保局党组结合实际,研究采取七项措施贯彻《中共庆阳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深入传达贯彻《中共庆阳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一是 局党组中心组、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别组织学习,向全体职工传达精神,领会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精神实质,研究建立健全生态综合治理机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措施和办法。 二是 近期聘请专家就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解读辅导,深入理解把握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改革意见和基本方向。 三是 党组中心组组织开展集中讨论交流,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问题、如何严格执法问题、生态环境补偿问题、监测制度等有关问题谈认识、谈意见,形成共识,付诸实施。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一是 做好划定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的调研,探索改革不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式方法,建立完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根据自然条件确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红线,当开发接近红线时,提出警告警示,对超载的实行限制性措施。 二是 进一步对全市已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开展污染源专项清查,彻底查清环境敏感区内污染源分布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三是 进一步做好市、县、乡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三、开展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调研。一是 按照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本着还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充分调研,对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进一步研究细化,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是 按照省环保厅要求修改《甘肃省石油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意见精神,按期将修改意见报送省环保厅。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对我局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本着能取消则取消的原则,依法科学核定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清单。 二是 强化监督管理。对已下放至县(区)环保部门的近百类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做好监督管理,定期调度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案卷评查,进一步调动县(区)积极性,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是 优化行政审批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能作用,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政务大厅,集中受理,高效办理。进一步扩大专家技术评审范围,提高审批的科学性。修订《庆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程》、《庆阳市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规程》等,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五、深化环境执法改革。一是 改革环境执法方式。探索形成与企业约谈了解情况制度,不留监管“死角”,提高检查效能。采取“办案式”检查和“以老带新”、“以上带下”的工作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将案件向上向下移送,跟踪问效督导落实。 二是 深入推行“6+1”执法模式。集中精力开展专项监察、稽查、行政处罚、全时监控和信访案件等重点工作。 三是 掌握辖区环境动态。收集网络、媒体、环境信息,及时查处解决和报告。 四是 着力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问题。 五是 建立完善第三方运维的管理模式和监理机制。 六是 建立环保、检察、公安部门联动机制,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六、强化新《环境保护法》宣贯工作。一是 组建市级《环境保护法》宣讲团,深入各县(区)、各重点企业巡回宣讲。 二是 对市管重点源企业中层以上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法》培训。 三是 深入学习研究新环保法的政策亮点和关键条款,剖析我局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新环保法规定的差异,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做好与新环保法实施的衔接工作。

七、完善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不断做好该公开的环保信息监测、发布和改革工作,加强环境监测队伍管理、人才培养、设施配套及环境监测,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及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信力,定期做好环境空气、饮用水源、河流水质等例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状况, 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情况及重点源监管、排污收费等环境监管信息,确保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不断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庆阳市环保局 朱治军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