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砸伤路人使用者被判赔钱

30.06.2015  02:20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路边广告牌突然坠落,3名路人被砸伤。事后,广告牌使用者——老北京布鞋店老板吴某某被告上法庭,伤者要求其赔偿损失费。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对广告牌拥有行政许可权的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昨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意外事件的一审判决结果。

    广告牌跌落路人被砸

    王先生诉称:2014年7月31日晚8时50分许,永昌南路正宁路夜市对面的老北京布鞋店上方长约4米宽3米的广告牌突然坠落,将恰巧路过的游客王先生和妻子袁女士砸伤。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诊断,王先生胸部损伤,妻子袁女士骨盆骨折,医院要求袁女士卧床一个月,静修3月。除了受伤外,王先生最担心的是自己只有1岁1个多月的孩子,王先生说因受此惊吓,孩子现在总会莫名啼哭不止,这块广告牌的坠落给自己原本幸福安逸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困扰,给精神上带来极大压力。

    出事后,王先生说,老北京布鞋店老板仅仅支付了已花费的医疗费,然后就以该店铺才转来为由,避而不见。于是,王先生和袁女士将老北京布鞋店老板吴某某告上法庭,诉求误工工资、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5054元。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就在王先生提起诉讼的同时,在同一天同一时刻被广告牌砸伤的魏女士也将吴某某和城关区执法局告上法庭,诉求赔偿款15730元。

    使用者说不知情执法局说不担责

    究竟这起意外该由谁埋单?案件在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时,城关区执法局辩称:自己并非本案中发生坠落的悬挂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系依法对兰州市城关区门头匾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行为应属行政管理行为,并非《民法通则》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5条所规定的民法意义上的“管理人”,执法局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而老北京布鞋店老板吴某某辩称:自己将该商铺转租过来时间不到一个月,该广告牌之前就存在,自己接手该商铺后没有对之前的广告牌进行任何改动,原来的业主是否申请允许挂牌他也不知道。

    一审判决:布鞋店老板赔偿5万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吴某某作为广告牌的使用人,在接受店铺后,对涉案广告牌未及时进行更换或维修,致使几名原告被广告牌坠落砸伤,因被告吴某某对未履行广告牌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原告人身受到侵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是对兰州市城关区门头匾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主管部门,其行为应属行政管理行为,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应由行政诉讼等法律所调整,且在审理中,原告也未证明存在该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而发生侵权行为的情形,故对原告以具体行政行为诉请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中误工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明确,计算合理,应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请,应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从原告的伤情及证据看,其请求的证据及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被告吴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先生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共计8134元;赔偿袁女士共计32996元;赔偿魏女士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5730.50元。

    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