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永昌路一店铺广告牌砸人事件:店主被判赔偿3名受害者误工费

27.06.2015  13:21

  原标题:去年7月31日晚,永昌路一店铺广告牌坠落砸伤行人事件近日宣判

  3名受害者误工费店家都得赔

   中国甘肃网6月2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宋芳科) 去年7月31日晚间,永昌路上一块广告牌突然坠落砸向人群,导致5人受伤,这其中有兰州本地的路人也有外地游客。6月2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广告牌砸人引发的赔偿案,3名受害者起诉索赔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被判支持。

  回顾广告牌砸人

  2014年7月31日晚间9时30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上的一家老北京布鞋店的广告牌突然坠落,长约3米,宽约4米的广告牌瞬间砸向人群,致使路过的5人被砸伤。由于该路紧靠繁华的正宁路夜市,被砸伤的受害者大多是逛正宁路夜市的,这其中还有两位是外地游客。经查,坠落的广告牌系布鞋店的广告牌,该店的实际经营者为吴某。事发后该店也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后因赔偿纠纷有3名受害者分别将吴某告上城关区人民法院索赔,同时被列为被告的还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受害者认为,执法局作为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了最终后果的发生。

  2015年3月25日,该案在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吴某某辩护认为,在事后她们将伤者送到医院,并且承担了伤者的医疗费。原告后续的索赔没有依据,不应支持。执法局的辩护人则认为,执法局不是该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店主被判赔偿

  原告魏某在兰州上班,事发当晚她和女儿在正宁路夜市对面的永昌路行走,结果被坠落的广告牌砸中。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诊断,魏某为头部外伤、胸部损伤、上肢损伤、下肢损伤;女儿邬某某头部外伤。医院要求原告静养三周。魏某认为,12岁女儿遭此飞来横祸给原本幸福安逸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使自己的健康受损,造成精神上的损失。据此要求被告赔偿误工工资10100.5元、必要的营养费630元(30元×21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5730.50元。法院审理认为,精神抚慰金的诉请,应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因为该事件给原告魏某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后果,故对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某赔偿魏某误工费10100.5元,营养费6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5730.50元。

  原告王某是外地游客,他带着爱人孩子来兰州观光,事发当晚慕名来逛正宁路夜市,不料飞来横祸被广告牌砸中,导致王某胸部受伤。为此王某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误工工资7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18134元。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精神抚慰金的诉请,应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从原告王某的伤情及证据看,其请求的证据及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吴某某赔偿原告王某误工费7834元,伙食补助费300元,共计8134元。

  原告袁某,系王某的爱人。当时他们一家三口来到兰州观光,宝贝才1岁2个月。被广告牌砸中,导致她老公胸部受伤,她盆骨骨折,由于以前做过手术加上剖腹产,所以医生建议让她保守治疗,绝对卧床一个月,静休三个月。虽然这已经让她很痛苦,可是年幼的宝贝遭此一吓,时常莫名哭泣,这让他们很担忧。据此袁某诉求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赔偿误工工资25677元、护理费7740元、交通住宿费5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必要的营养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56920.00元。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为该事件给原告袁某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精神后果,对其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应酌情予以支持5000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某赔偿原告袁某误工费25677元、护理费516元、交通住宿费503元、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32996元。

  对于3名原告起诉执法局的诉请,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是对兰州市城关区门头匾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主管部门,其行为应属行政管理行为,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应由行政诉讼等法律所调整,且在审理中,原告也未证明该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而发生侵权行为的情形,故对原告以具体行政行为诉请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举案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吴某某作为广告牌的使用人,在接手店铺后对涉案广告牌未及时进行更换或维修,致使原告及其他人被广告牌脱落砸伤,因被告吴某某未履行广告牌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原告人身受到侵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