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幼儿园嬉闹受伤 园方疏于管理承担主责

18.12.2015  10:56
原标题:【以案说法】孩子幼儿园嬉闹受伤 园方疏于管理承担主责

   【以案说法】孩子幼儿园嬉闹受伤 园方疏于管理承担主责

  本报记者徐俊勇

  李某与蒋某是张掖市甘州区某幼儿园的大班学生,两人在课堂上相互嬉闹时,蒋某的铅笔戳伤了李某的眼睛。随后,受伤学生的家长因与幼儿园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遂将幼儿园起诉至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幼儿园予以赔偿。

  原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诉称,2013年11月14日下午4时30分,该园大班幼儿李某和蒋某相互拿铅笔在对方本子上乱画嬉闹,在玩耍过程中,蒋某手中的铅笔扎到了李某的右眼。事故发生后,幼儿园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李某、蒋某双方监护人到园处理此事。下午放学回家,李某告诉家长,她被扎伤的右眼疼痛且视力模糊。第二天,家长带着李某到医院进行治疗。随后,经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李某属十级伤残。李某家长认为幼儿园未尽到相应的管理及注意义务,要求幼儿园赔偿李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88335.69元。

  被告甘州区某幼儿园辩称,对损害事实及经过无异议,作为幼儿园已经尽到了管理、教育义务。原告李某的伤害是他人的行为引起的,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该幼儿园承担的责任也不回避。

  另外,在开庭前,被告甘州区某幼儿园申请追加蒋某、蒋某的监护人蒋某某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法院审查后通知两人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

  被告蒋某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李某的伤害是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发生的,家长无法监管,因此蒋某的家长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蒋某某辩称,他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发生的事情他也看不见,也不是大人指使的,他也给幼儿园交了相关费用,不应承担责任,赔偿责任应由第一被告甘州区某幼儿园承担。

   【审判】

  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案原告李某和被告蒋某在被告甘州区某幼儿园上课期间,课堂上因为嬉闹,造成李某右眼受伤。从上述经过可以看出,两名孩子从互相在对方本子上乱画到造成李某受伤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不是某一个孩子的一个瞬间动作,而且该过程是在上课期间,也是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上课的老师尽到管理、注意、教育义务,就应该能够发现并制止。该事件的发生,说明老师要么没有发现两个孩子在上课期间嬉闹,要么是老师发现了却没有制止。不管是哪种情况,都属于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由此造成李某身体受到伤害,被告甘州区某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蒋某的行为虽属过失,但蒋某应承担一定责任。由于蒋某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家长把幼儿送到幼儿园接受教育,幼儿园只能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幼儿的监护权和监护人责任仍然要由家长承担,而不能转嫁给幼儿园。被告蒋某的监护人蒋某某以自己将孩子交给了幼儿园,且交了相关费用,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家长无法监管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原告李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为63171.29元,由被告蒋某及其监护人蒋某某赔偿20%,由被告甘州区某幼儿园赔偿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