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部署开展2016年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工作

06.05.2016  15:59

      近日,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6〕58号),确定北京、河北、江西、西藏、甘肃、新疆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16年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清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要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抓紧制定完善清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按期上报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和相关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审定。根据审定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在总结历次清查经验基础上编制好操作细则,上报相关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批复后执行。要以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为主组建清查队伍,确保清查任务的全面完成。要统一组织技术培训,坚持严格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效果“四到位”。要按照《技术规定》和操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样地调查工作。要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加大对地类、起源、林种发生变化的样地和新增调查内容的指导和检查力度。省级质量检查中,要对地类发生变化的样地全部进行现地检查核实。

      通知强调,各省要在确保生产、人员和资料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清查工作进度,于2016年9月底前将经过检查验收的外业调查资料报送相应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积极配合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做好清查工作的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与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共同分析清查结果、编写成果报告。

      通知指出,各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要指导审核监测区各省清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指导各省编制和完善操作细则,做好各省清查队伍组建方案的审核评估和督促落实工作,加强对各省技术培训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评估。要按照“事前指导、中间检查、事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加强对各省清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重点加强对新增实测样地和地类、起源、林种发生变化样地的检查,加大对偏远地区的样地检查力度,逐步扩大样地检查的覆盖范围。对省级和国家级检查的样地应单独建库备查。要做好外业调查资料验收和内业统计分析工作,确保按期向国家林业局上报清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