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综述

08.01.2016  16:44

  中国兰州网1月8日消息 回望过去的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全省经济生态文化民生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着力在突出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立法质量进一步得到提升。一年来,共制定、修改、批准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15件。

  翻开这份丰厚的立法成绩簿,我们可以真切地感受到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科学性和操作性更加趋于人本、和谐。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地位日益显现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核心,着力解决和消除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主导作用和创制性立法上不断探索实践,立法质量进一步得到提升。”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肃元这样说。

  2015年,省人大自主立法项目有3件,分别是: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导的《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省人大财经委主导的《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及内司委主导的《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省人大法工委十分注重自主起草立法工作,在编制2016年立法计划时,突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有效整合立法资源,避免部门利益倾向。

  2015年7月通过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由于其涉及面广,涉及广大群众利益多,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报纸、网络、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力求该条例能集中民意,充分体现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经济生态科技文化民生等重点领域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为了使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代一代传承下去,2015年3月27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导制定的甘肃省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政府保护非遗的责任,强化了非遗传承与传播的要求,突出了对非遗的发展性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被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这对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和甘肃文化大省建设具有深远而积极的意义。

  针对我省现行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不紧、内容分散等问题,《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规范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方式、申请审批程序,明确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为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制定出台了《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规范了政府部门职责和社会监督内容,完善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组织的职责和争议解决的程序,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着眼建设法治甘肃,大力推进市州立法和宪法宣誓等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法治甘肃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在推进依法治理中的作用。

  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对《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进行修正,增加了加大主动审查、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审查机构和撤销程序启动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立法监督。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审议通过了《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对宣誓人员范围、组织办法等作出规定。

  从2015年11月27日起,我省酒泉、武威、张掖、金昌、平凉、庆阳、天水、白银、定西、陇南、嘉峪关等11个市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新修改的立法法关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相关规定,在深入了解各地立法需求、立法能力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此举对发挥人大在推进依法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法治甘肃建设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