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综述:让立法不再任性
“加强立法工作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依法履行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职能,尝试在更多的立法环节中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这是许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回顾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时的真实感受。
在过去一年的地方立法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和总结立法规律,努力借鉴各地方立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不断尝试在立法环节中发挥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努力践行立法机关主导立法的科学立法精神实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的重大部署,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作为自主立法项目,列入2014年立法出台项目。
从2014年年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政府职能部门、高校及科研机构积极配合,多方收集资料,认真调研,细化程序,精心起草修改条例草案文本,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于2014年11月25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一审。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庞波介绍说:“这部地方性法规有望在近期出台,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生动体现。这部法规的出台必将对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立足实际,勇于开拓。2014年是我省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的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民生保障、民族团结和生态屏障为基本导向开展立法工作,既突出了基本民生问题的解决,也触及了地方发展瓶颈,较好地发挥了地方立法在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据统计,2014年共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8件,批准兰州市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件,对2件法规进行了一审。
“越来越多的立法调研、立法项目论证都开始由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主持进行,已经不再是以前的一般参与或简单依赖行政部门进行,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立法路径。”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光华告诉记者,“这种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的立法过程实际上突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地位,避免地区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是立法权的回归。”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了立法顾问制度、法律草案的专家起草制度、立法后评估等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程序制度建设,一个上下有序,专业规范的坚强有力的立法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正在形成……(本报记者 尤婷婷)
来源: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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