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30.07.2015  14:09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直其他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1104号)文件要求,结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金融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环保、建设、交通、商务、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我省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深化对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措施,实施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推动实施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实施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行业协会对违规机构和个人会员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行业约束和惩戒。实施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有效应用。(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信用信息侵权追究操作细则。(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深入推进青年信用示范户工作。建立全民信用联保制度,推进和发展农业保险。(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七、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研究制定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政策措施。创新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方式。(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八、开展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探索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推动区域间信用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建立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信息中心负责)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并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建立地方政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督查本辖区内各部门、相关行业信用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各市(州)政府负责)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号)和本通知部署安排的各项任务,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1104号)要求,积极衔接配合国家对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