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2015年林木种苗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甘林场函〔2015〕663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生态建设管理)局,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办场字〔2014〕199号)要求和《甘肃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甘林场函〔2015〕91号)安排,全省各市(州)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认真组织开展了2015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检查以各县(市、区)自查,各市(州)林业局组织抽查,省厅督查的方式进行。全省2015年绿化造林苗木准备充足,质量优良。
(一)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检查情况。2015年全省共抽检种批68个,代表种子104.5万公斤,自查合格率95.2%,不合格种批主要为梭梭、柠条等小粒种子未进行净种处理,种子净度指标不合格;共检查苗批1330个,代表苗木10.2亿株,树种(品种)涉及云杉、油松、樟子松、侧柏、刺槐、柠条、毛条、沙棘、白榆、葡萄、沙枣、灰枣、新疆杨、柳树、枸杞、刺柏、国槐、梭梭、胡杨、白蜡、花灌木类等,苗木自查合格率96.8%,不合格苗批主要为栽植密度过大引起的地径指标达不到合格标准以及起苗时根系损坏严重。
(二)“两个办法”贯彻落实情况。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县市都能很好地贯彻落实《甘肃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工程造林苗木供应招投标管理办法》,林木种苗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或苗木进行质量自检的同时,均能向使用者提供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国有单位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签发率达100%;武威市凉州区对区内使用的苗木实行了严格的招投标管理,国家对其招标采购来的苗木进行抽查检测,合格率为100%,其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规范做法得到了国家林业局的好评。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档案建立、标签制度执行及各检测机构种苗质量各种原始检测数据检查情况。从自检和抽检情况看,各单位都建立了档案,建档率100%,但档案建立存在不规范情况;出售的林木种苗都能悬挂标签,但标签填写极不规范;各种苗质量检测机构和企业自检的种苗质量各种原始检测数据均有留档,但数据填写混乱、不符合检测技术规程要求。
(四)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都能够按照《种子法》的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林木种子来源、林木种子产地等情况。从全省自检和抽检情况看,集中产种大县都向社会及时进行了采种期公告,有效防止了抢采掠青现象的发生;生产、经营和调入使用的林木种苗来源和林木种苗产地来源清晰,种苗溯源制度管理工作得以落实。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地方林业部门对于林木种苗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仍然停留在文字上,走形式无具体措施;还有些市(州)和单位对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不重视,如白银市林业局和白龙江林管局,未按要求完成2015年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
(二)在档案建设和标签管理方面,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对档案建设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档案内容记载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无专人管理、保存凌乱;标签填写和质量检验证书内容、格式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造林作业设计及合同签定中,对苗木质量要求不够完善,大多数县(区)的造林作业设计中对苗木的质量要求过于笼统,个别地方对造林苗木的质量合格指标甚至没有要求;买卖双方合同约定中也对苗木质量指标的要求不具体,很难作为苗木质量是否合格的评价依据。
(四)林木种苗检验员队伍较弱,人员变动频繁,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检验技术水平亟待提高,加之基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配备不足,检验能力有限,给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几点要求
从2015年开始,林木种苗质量抽查结果由原来的国家林业局发文通报,上升到国务院新闻办组织统一通报,对监管不力、质量不合格的省份,国家林业局要进行责任约谈。因此,从国家层面上,已经把提高种苗质量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一)进一步加强对林木种苗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全省各地一定要通过种苗质量抽查,把质量监管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精神,坚持强管理、提质量、上水平、优服务的总体目标,大力做好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工作。实行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制度,对不按规定调拨和生产、经营、使用不合格种苗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我省生态建设用种用苗质量安全。
(二)加强档案及标签等相关基础工作的管理。当前各级种苗质量抽查中,已经把是否具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使用标签、是否建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企业是否进行自检、监测数据是否科学规范等内容作为衡量种苗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新颁布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LY/T2289-2014)》和《林木种苗标签(LY/T2290-2014)》两项林业行业标准,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和标签的规范填写,种苗档案管理最好电子和纸质同时进行,互为备份,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依。企业要对生产经营的每一批次的种苗都必须进行自检,检测方法和监测数据的填报要符合相关国家检验技术规程或地方标准的规定。
(三)加快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完善。林木种苗标准是市场准入、质量评价和质量监管的主要依据。随着我省林业各项重点生态工程的深入实施,造林绿化力度和范围都在不断加大,许多乡土树种、珍稀树种、速生树种、观赏树种等都普遍用于造林绿化,但这些树种都没有制定国家或地方标准,因此,各地要加快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完善工作,可以借助当地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组织力量梳理造林绿化常用树种,制订出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标准,解决抽检工作中“有标准没苗木、有苗木没标准的现象”;同时,不断完善造林作业设计以及规范签定买卖合同等工作,为依法进行种苗质量全过程监管提供法律依据,逐步实现林木种苗标准化管理。
(四)进一步加大林木种苗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力度。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积极开展各种培训和考核技能活动,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互帮互学,相互促进,全面提升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培养一批思想素质高、技术精湛的检验人员队伍。同时,加快县级种苗质检站建设,使广大基层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有用武之地,采用先进的设备和先进的技术,保证林木种苗质量检测数据的可靠性,为全省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甘肃省林业厅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