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30.05.2014  23:26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徽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2〕254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陇政办发〔2012〕182号)要求,结合我县开展“效能风暴”行动安排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进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的本质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制、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公开工作不断深化,取得明显进展,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主要是:有些乡镇、部门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高,推进协调指导能力不强;相关制度不够健全,工作落实不够彻底;公开内容不全面,一些涉及政府管理运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公开不够;程序不规范,信息公开属性确定不准确,部分部门依申请公开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个别单位实施信息公开不够稳定,网站运行状况不理想;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研究不够。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各乡镇、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着眼于落实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着眼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严格依法、积极稳妥、注意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二、扩大公开范围,着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报送各级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要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各乡镇、各部门要争取在两年内公开“三公”经费。有关具体要求参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2〕79号)。(县财政局牵头落实)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案和建设总套数等信息,并不断扩大建设信息的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公开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县住建局牵头落实)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 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县卫生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落实)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乡镇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县环保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 要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全面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有关政府信息要向社会公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要依法公开招标内容批准审核信息,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要及时公开有关招投标市场主体资质等信息,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招标人依法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以及中标候选人等信息,加大对不依法公开招标信息行为的查处力度,县发改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指定招投标信息的公开载体。(县发改局牵头,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配合落实)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采取的事故处置举措、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加强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预防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及时主动公开事故调查结果。(县安监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 在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补偿信息公开,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县国土局、住建局牵头落实)
   (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 加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要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在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中,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完善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及时公开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减后的收费标准。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县发改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各乡镇、各部门在做好上述重点公开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按照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不断扩大公开信息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三、推进制度建设,提高工作质量与实效
   (一)制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各乡镇、各牵头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分解、细化牵头任务,尽快制定下发推进相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开范围和内容、公开主体、公开形式、公开时限、考评标准及公开基本指导目录等,便于实际工作中遵循。
   (二)进一步完善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认真梳理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科学编制并及时更新本级政府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建立重点突出、责任明确、查阅便捷的公开工作体系。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涵盖《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的重点公开范围和事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涵盖《条例》第九条明确的重点公开范围、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相关事项等。
   (三)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和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拓宽依申请公开渠道,认真受理社会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2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保密审查工作制度,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
   (四)进一步完善监督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组织开展考核、评议,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将依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